1. 本學期新申請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3. 請申請者於108/9/18(三)下班前,將所需證明文件彙整後,送交註冊組。
4. 詳情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