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南市教安(一)字第 1101020308 號函
二、 本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三、 符合資格學生於 110 年 9 月 47 日(星期五)前向本校提出申請,以便進行後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