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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郭錦蓉 - 疫情專區 | 2023-01-07 | 點閱數: 69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2 年 1 月 5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10236241 號函辦理。

二、基於國內 COVID-19 疫情穩定,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依「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採居家照護之無症狀/輕症 COVID-19 確診者,居家照護期間建議但不強制須一人一室,爰修訂旨揭文件如附件,並適用於 112 年 1 月 1 日始研判確診之民眾。

三、檢附「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各 1 份(如附件)。

四、旨揭修訂事項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供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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