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6日府新傳字第1120310316號函辦理。
二、請惠予利用電子螢幕、官方網站、Facebook粉絲頁或其他管道平台等協助旨揭主題宣導。
三、檢附「非號誌化路口安全」宣導圖乙式供宣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