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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潘怡君 - 學務處 | 2023-05-08 | 點閱數: 70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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