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南市教課(一)字第 1081488346 號函
2. 本次修正之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自 108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適用之。
3. 檢送修正「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