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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謝恕珍 - 教務處 | 2023-09-21 | 點閱數: 78

依據:南市教安()字第1121213819號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9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15655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3條規定:「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復依強迫入學條例第911條規定,倘適齡國民父母或監護人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倘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相關規定辦理,各區公所應落實,避免有罰鍰逾期未送行政執行之情形。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5條規定:「(1)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2)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倘有新生應入學未入學個案屬拒學情形,且其家長或監護人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情形,可由社政單位評估依該法第97條規定踐行相關程序。另查同法第71條前段規定:「父母或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考量以學生最佳利益為立場出發,經專案評估個案父母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得聲請法院停止親權。

四、綜上,請貴單位於本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討論相關個案時,透過行政支援方式,協力完成督促學生入學事宜,積極促使個案父母或監護人得以重視兒少身心健康,以落實學生依憲法擁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及CRC強調應保障兒童發展權及適應社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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