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南市教課(一)字第1121216114號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23078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業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在案,適用於自113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請務必向所屬學生及家長妥為宣導,以維其權益。詳情請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