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24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140249119號函辦理。
二、宗旨: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之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之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三、給獎對象:本(113)學年度之應屆畢業生。
四、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市長獎給獎名額,以該年度畢業生班級數乘以3倍,共12名,資格由 「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核定。
(二)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三)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四)畢業生應於114年5月21日(三)申請截止日前銷過完畢,始得申請。
五、申請方式:
(一)由學生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佐證資料正本,經申請人或推薦人簽章後,於114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4:00前送交班級導師初審,5月21日(星期三)下午4:00前繳交至註冊組。每生限申請兩項,期限截止後不得再補申請。
(二)家長與學生確實能自行出席頒獎典禮:114年6月29日(星期日)13:30~15:30,假新營文化中心舉行。
六、給獎項目及評定標準如下:
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一)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即五育均優者)
(依據《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例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自然或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六)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社會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七)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八)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1)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3。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2。
(3)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1名可得6分,第2名可得5分,第3名可得4分,第4名可得3分,第5名可得2分,第6名以後可得 1分。體育獎只採計到第4名。
(4)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團體獎部分依第1目至第4目折半給分。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依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1目至第3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10分為限。
(2)團體獎部分依本款第1目折半給分。
(九)得獎名次非以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1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檔;得獎名次如未在附檔表內時,得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十)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七、其他:
(一)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各處室主任。
(二)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三)評選過程應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八、獎狀、獎牌由教育局統一提供,獎品由本校自行購買,費用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九、本計畫經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