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 109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2. 旨揭採計原則如下: (1)語言認證原則採計「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以及「英語」,認證項目以表列採計內容為主。 (2)採計語言認證項目之目的係為鼓勵學生自我精進,並增加機會,爰為收鼓勵之效,「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獲基礎級以上者均採計 5 分 ;「英語」採計標準參照 CEF 架構相當 A2 級以上者,採計 5 分。 (3)國中學生於報名該學年度免試入學,其提出之認證資料如非國中教育階段取得者,亦予採計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