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第 1 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予敘明。
二、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條之 1第 1 項規定,請同仁倘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該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並知會輔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