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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案。

說明:

一、     依據台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6月7日府衛疾字第1100681494號函辦理。

二、     因應本土疫情持續嚴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26日宣布強化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請全國民眾持續落實遵循,與政府協力嚴守社區防線。請運用各種管道向教職員工生宣導切實遵守、落實防疫。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公告(含附件)影本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