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 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 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 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服務學校
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
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