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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15-12-10 | 點閱數: 662

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
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
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
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服務學校

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

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