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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16-08-18 | 點閱數: 687

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105年8月3日修正發布之公教人員保
險法施行細則第82條之1修正早產週數之定義,將早產定義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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