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7年9月3日府人考字第1070991357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平法第2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公務人員亦為該法適用對象。
三、茲公務人員如確有撫育未滿3歲子女之需要,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且不視為缺勤而影響其相關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前揭扣薪按當月日數計算時薪按"時"扣減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