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第六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任期至110年3月31日屆滿,為審理本市教師申訴案件,請各校推薦教師、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參加委員遴聘作業。
二、第六屆申訴評議委員任期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任期二年,為無給職並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