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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行政公告 | 2011-02-09 | 點閱數: 2087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 月 25 日臺人(二)字第 0990220619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查依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據此,教師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復鑑於近來迭獲民眾陳情教師利用辦公時間進修,影響學生受教權。為避免民眾及學生家長產生質疑,並符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經辦妥請假手續」一詞,僅限於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 8 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三、有關教育部函釋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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