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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 - 行政公告 | 2013-03-26 | 點閱數: 75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3 月 1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22037 號函辦理。

二、依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五)實施要點對閱讀寫作教學之規範,語文教學應以閱讀為核心,兼顧聆聽、說話、作文、寫字等各項教學活動的密切聯繫;另【寫作能力】教學原則乙節明定,第一階段(1-2 年級)寫作訓練,由口述作文開始引導,著重學生興趣的培養;第二階段(3-4 年級)由口述作文轉換成筆述作文,引導學生主動寫作,並與他人分享;第三(5-6 年級)、四階段(7-9 年級)能熟練筆述作文,培養學生樂於發表的寫作習慣。爰國中小教師於進行國語文教學時,應依前揭綱要之規定落實閱讀寫作教學。

三、參酌教育部於「2005-2008 教育施政主軸」之「提升國家語文能力」的行動方案中所揭示「國中小學生每學期應至少完成 4~6 篇作文(其形式包含命題作文、心得寫作、日記、週記等)」之政策目標,請各校依照前揭規定辦理,並確實檢核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中閱讀寫作教學相關能力指標之達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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