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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教育宣導 | 2013-08-29 | 點閱數: 3127

台南市依教育部規定分別制定『台南市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辦法』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其中,關於領取畢(修)業證書之相關規定,國三學生與國一、國二學生適用條文規定不同:

 

 

 

國三學生依據"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第 十四 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學校發給畢業證

 一、獎懲功過相抵,六學期內累積未達三大過。

 二、每學期曠課未超過五十節。但三年級第二學期,曠課不得超過四十節。

 三、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

 四、學習領域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成績丙等以上,

     三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成績丙等以上。

 修業期滿但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審查通過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

 

國一及國二學生依據"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經由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通過者發給畢業證書:

一、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

    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60分)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適用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之學生依據本市原規定辦理

 詳細條文請參閱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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