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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註冊組長 - 獎助學金 | 2014-09-10 | 點閱數: 1341

*臺南市原住民獎助學金申請辦法與申請表如附件檔,請自行下載參閱使用!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凡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

  1. 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90 分以上者。
  2. 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80 分以上者,但各科成績不得有低於 60分  者。
  3. 高中(職)、大專院校者,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75 分以上者,但各科成績不得有低於 60分者。

(二)學業成績未達標準,但有下列傑出表現者:

  1. 通過族語認證考試,其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2. 參加校內各項才藝競賽優等者。
  3. 一年內參加本市、其他縣(市)以上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競賽,比賽前三名;或全國比賽前六名或特優者。
  4. 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國中一年級新生以國小六年級第 2 學期成績為申請依據。

申請人之在學成績須將各類成績換算成 0-100 數字形式,各類成績分數需符合申請資格,始得申請之。

二、獎助學金核發金額及員額:

  (一)國小每人每學期 1,000 元整,預計 150名。

  (二)國中每人每學期 2,000 元,預計 30名。

  (三)高中(職)每人每學期 3,000 元,預計 15 名。

  (四)大專院校每人每學期 5,000 元,預計 5名,如有參加相關原住民服務、族語活動並有證明者,優先錄

        取。

    各項獎助學金員額及經費,由審查小組視經費或申請案件數調整後,擇優獎助。

三、申請方式及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分上、下半年申請。本年度上半年於 3 月 8 日前,下半年於 9 月 15 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1 份。

  (二)學期成績單正本或特殊優良表現成績證明 1 份。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需有註記原住民身分)。

  (四)郵局帳戶影本(學生本人)

  (五)如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請檢附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註冊組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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