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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訪客 - 行政公告 | 2014-12-25 | 點閱數: 629

一、本市各國中全校性幹部之採計,係依據本局 101 年 9 月 17 日南市教中(一)字第 1010779295 號函(諒達)訂定發布之「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下稱採計原則)第 7 點辦理:「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及依規定擔任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二、考量全校性幹部具獨有性,與班級性幹部應有所區別,且不宜浮濫,爰本局於 103 年 11 月 12 日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31053850 號函(諒達)修訂發布之採計原則,將全校性幹部定義為:「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
三、復考量學生權益,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於 103 年 10 月 14 日第 19 次會議決議:「針對 104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其國 1 、國 2 已擔任過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及自治會幹部者,仍給予幹部分數每學期 3 分。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新選出之全校性幹部除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採計全校性幹部分數外,其餘不採計幹部分數,以敘獎為之。」。

四、準此,請各校全面清查校內全校性幹部之採認是否符合採計原則之規定:
(一)104 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除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可採計外,其國 1 、國 2 確實擔任過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者,如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學校性平委員會代表等等,仍得依實登載幹部名稱及其成績。
(二)104 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其國 3 上學期之全校性幹部僅限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
五、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本局亦將比對學務系統資料進行全面檢視,違反全校性幹部認定範圍者,除應予撤銷外,本局亦將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以維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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