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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行政公告 | 2015-04-16 | 點閱數: 557

一、本市 104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一
次會議業於 104 年 3 月 9 日召開,重要決議如下:
(一)案由一案號 1 :建議修正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一款第二目為「各校申請介聘他校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國小特教班依教師登記類別辦理,新制分為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二種,分別申請介聘。申請介聘特教班要同時具備該科(類)別專長及該特殊教育班(類)合格教師證),依積分及申請介聘類別順序,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
決議:經投票表決,不予修正。
(二)案由一案號 2 :建議修正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三十點第一款為「各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時,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一、十二條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公開甄選,甄選方式比照新進合格教師甄選,甄選合格者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案由一案號 3 :建議 1.特殊教育教師與普通班教師同時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及普通教師證者,即可利用第二張教師證進行市內介聘。 2.各校普通班或是特教班若有缺額,各校應同意特殊教育教師與普通班教師循校內轉任程序接受申請。決議:經投票表決,不予通過。
(四)案由一案號 4 :建請「計算教師於現職學校服務年資時,採計未滿一學期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以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決議:經投票表決,不予通過。
(五)依據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修正發布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
調及介聘辦法」及「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修正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為「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重要修正如下:
1、刪除超額教師第一階段作業規定。
2、增訂中等學校教師(含超額教師)轉任規定。
3、增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國小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介聘類別,並刪除原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二款第七目符合國小英語專長教師資格者之加分。
4、針對行政職務及導師職務之加分進行文字修正,以制定更明確行政職務不含導師之積分核給標準。
二、基於互惠平等原則,本市教師市內介聘,同意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國立臺南啟智學校、國立臺南大學附設
實驗國民小學、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等 4 校教師以一對一方式與本市教師互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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