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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 的:
1.讓親子或好友共同參與龍舟活動,不但增進彼此情感,同時培養默契同心協力完成挑戰。
2.宣導水上活動安全觀念,培養勇於嘗試新事物的挑戰精神。
3.透過活動以提昇學生對水域休閒活動之認知及增加其對水域活動之參與度。
4.培養學生參與水域活動興趣,進而培訓水域休閒活動專業人才,以利用地裡優勢環境發展水
域休閒活動。
二、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
三、 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輕艇委員會。
四、 協辦單位: 臺南市體育處、國立台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五、 比賽日期: 108 年 04 月 14 日(星期日),共計一日。
六、 比賽地點:國立台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七、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或 E-mail 。
八、 比賽項目: 公開混合組 高中混合組 國中混合組
九、 比賽辦法:賽制依報名對數決定,三戰兩勝制,每場 60 秒
採一艘龍舟面對面進行鬥牛,每隊比賽 6 名選手下水(下水需有 2 名女生),
候補 2 名,每局結束後可更換候補選手
十、 報名辦法:
(一) 每人限報一個組別,不得跨組參賽。
(二) 報名資格:
1.公開混合組:大專以上凡熱愛龍舟運動愛好者皆可參加。
2.國、高中混合組:以國、高中學生證為準,比賽時須攜帶學生證供大
會查驗。如未帶證明文件不得出賽。
(三) 報名費:每組新台幣 1200 元整,請於當天現場繳交。
國、高中混合組 每組新台幣 800 元整,請於當天現場繳交。
(四)報名方式:
1.網路報名或以 E-mail 傳送,報名費請於比賽當天繳交,線上報名後請來電(信)告知。
聯繫人:林郁翔先生,電話:0912766272, E-mail :d751120@hotmail.com
(五)比賽期間大會未提供午餐便當,請各隊自理。
(六)划槳、救生衣由大會統一提供。
十一、 獎勵方法:各競賽組別前 6 名頒發獎狀。
十二、 申訴抗議:
(一)競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終點裁判之判定為終決。有同等意義之註明
者比照 辦理不得提出抗議,如有任何抗議事件,以審判委員會之判定為最後終決。
(二)爭議事件應於該場次賽畢,成績宣布後 30 分鐘內(超過 30 分鐘後提出,大會
不予受理),由領隊以書面敘明事由,並簽名蓋章另附保證金新台幣 5,000 元向
大會競賽組提出,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不予發還,依規定繳庫。
(三)大會競賽組接到爭議書後,應即交審判委員會,於最短時間開會裁決並依其裁決
為終決。
(四)不服大會裁決或採取不當抗議行為而影響賽場秩序者,取消競賽資格,如有暴行
並應負 刑責。
(五)大會審判委員會由龍舟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若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應由
副主任 委員或總幹事代理之,負責綜理協調事項。審判委員會成員包含競賽組組
長、裁判組組 長及龍舟相關專家學者至少需 5 人, 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
員出席。
競賽規則
1.艇隻、划槳、救生衣由大會統一提供。
2.不得刻意破壞大會器材,惡意破壞需照價賠償,並取消該組競賽資格。
3.賽制會依報名隊數另行公布,每場 60 秒。
4.比賽開始前,進場後選手馬上至比賽位置。
5.參賽隊伍須在比賽前 30 分鐘穿著救生衣至檢錄處報到,若延遲比賽時間以棄權論。
6.裁判檢查完畢,選手皆就位妥當,比賽場地皆淨空時,才能進行比賽,聽裁判口令。
7.出賽時、選手須符合參賽規定,並攜帶證件至檢錄處檢錄,有不符合規定之事,裁判長可依情況取消該員該場比賽資格。
8.檢錄時若發現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該行為發生於決賽時,名次由在後隊伍依序遞補。
9.對參賽選手資格如有疑問者,須在出賽前提出,賽後不得異議。
10.各隊競賽時間依大會秩序冊進行,如提前或延後以大會廣播報告為準。
11.為選手安全,請穿著運動性服裝。
12.第一局結束可替換候補選手,第二局之後就不可替換選手,但須維持比賽場上各隊有 2 名女選手
13.參賽隊伍人數,每隊 11 人,每隊設有領隊、教練、管理、 6 名槳手(包含 2 名女選手) 、2 名替補選手。
14.混合組於競賽時,各隊出場槳手,至少需 2 名女子槳手,若男子人數不足時,可由女子替代。
15.領隊、教練、管理需於報名時同時登錄於選手欄及職員欄內,始可出賽。
16.高中職、國中組等報名人員除領隊、教練、管理,其餘人員必須為同 一學校學生,不得有非同一學校學生在內。如報名時被查出有非同一學校學生在其中,經大會勸導更正而不更正者,則由大會改列為公開組,參賽隊伍不得異議。
17.每場比賽由兩支隊伍一起較勁,依賽制決定晉級與否。
18.報名截止後,如各組僅有一隊報名,得取消該組別競賽或併入其他組別,報名隊伍不得異議。
19.所有參賽隊伍如有任一場次未參賽,則直接取消資格,爾後賽程不得再參加。 2 名候補人員可在岸邊不可登船,第一局結束就可換人,仍要維持 2 名女生。
20.牽引員統一由大會分配,牽引員負責固定船隻不做拉的動作
21.比賽前會選邊,每一場比賽後會換邊,當1 比 1 平手後重新選邊
22.凡參加龍舟競賽隊伍均應遵照本規程所列之各項規定。
23.各隊應填寫出賽單及攜帶證件提供大會檢錄查驗身分,教練必須留在賽員 集合處內,協助有關檢查。
24.出賽時、選手須符合參賽規定,有不符規定之事時,裁判長可依據情況取消該員參加該場比賽資格。
25.對參賽選手資格(選手證)如有疑問者,須在出賽前提出,賽後不得異議。出賽人員,若不足規定人數時以棄權論(以後賽程不得參加)。混合組出賽男女人數務必正確,於起點複查時若發現,即取消該隊資格。
26.檢錄時若發現冒名頂替或他隊當場檢舉,經查屬實者,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以後賽程不得參加),該行為發生於決賽時,名次由在後隊伍依序遞補。
27.所有參賽隊伍如有任一場次未參賽、自行棄權或被大會判定取消資格,則爾後賽程不得再參加。如因故該場判定失敗,往後如有賽程得繼續比賽。
28.比賽日期除因特殊情況,由大會宣布延期舉行外,不受天候影響,風雨無阻照常比賽
29.賽前應自行檢查妥當,比賽中如發生問題,不得以此要求重賽。
30.凡有任意丟棄(損壞)競賽器材或故意翻覆龍舟者,應照價賠償,並一律取消競賽資格。
31.比賽各隊於賽前練習及競賽期間,必須穿著救生衣;如 不依規定穿著救生衣者,不予比賽。
比賽方式:
1.槳手划槳方式一律採行坐姿,改變姿勢划槳判該場失敗。
2.比賽任何一隊在龍舟就位後,其發令程序為:「槳離開水面,各就各位,預備~go」(聞 各就各
位或預備 時、 運動員需處於静止狀態,槳可靜置於水面上,不可碰到水,不可划動。),聞
「Go」或依大會 規定的出發信號後,各隊開始用力划。「預備」和「Go」這二個口令(或出發
訊號)之間相距的時間不得超過 3 秒鐘。
3.發令員未發令前不得出發,聞各就各位或預備時、運動員即需處於静止狀態、不得划動、 違
者視同偷跑違規,執行裁判或副執行裁判會舉起紅旗示意偷跑,發令員應立即連喊三次
「STOP」的口令或發出第二聲槍響或重複其他出發信號停止比賽,牽引裁判應協 助此項工
作。
4.當所有賽隊中心開始後,發令員會對偷跑的隊伍给予紅旗警告,該隊伍在第二次出發 時仍
偷跑違規,則判定該隊該場失敗(但仍可參加其他的預賽賽程)。
5. 實力相當者會因拉鋸時前划作用力影響,致使船隻會下沉進水、當執行裁判察覺有危 險性
時,執行裁判有權立即終止比賽並重整後重新再賽。(執行裁判需高舉紅旗)
6.比賽在鳴槍出發後,鼓手應站在鼓手位置上擊鼓指揮槳手划槳,直至比賽结束,違規 賽隊
將被警告或取消資格。(副執行裁判一旦發現犯規,應立即舉紅旗示意、警告鼓手。 不改善
者或即應立即吹哨,執行裁判聞哨聲響時,應立即鳴笛宣告停止、並判犯規方失格)
7.若因技術理由尚未準備好出發,鼓手或教練必須在「各就各位」口令前,手持划槳高舉雙手 揮動
做為比賽暫停信號,執行裁判才會決定延遲出發。(副執行裁判此時需高舉紅旗以示暫停 狀
況)
8.其他指揮輔助器材禁止使用(例如:哨子、擴音器、鑼等器具),違規者判定該場 失敗。
9.聞哨音結束時,雙方皆須立即做擋水(剎車)的動作,避免船隻撞向碼頭。
勝負判定:
1.依參賽組別相關賽制決定晉級與否。
2.比賽超過 1 分鐘未能分出勝負時,由計時裁判鳴笛告知時間終了,此時執行裁判及副執行
裁判需依照隊伍的現狀,判斷出勝負。(執行裁判(需鳴笛)、副執行裁判需高舉白旗朝向勝
方)
3.比賽時間為 60 秒,在規定時間內,中心點過到那一方距離多或是第二位槳手已過中心線時
即為獲勝。(執行裁判需鳴笛並同副執行裁判高舉白旗朝向勝方)
4.自鳴笛開始至結束,所有選手都在船上並已完成競賽,並無發生以下違規,則該場判定 成
功。
( 1 )不論任何原因,有任何隊員自行跳水(含牽引員)。
( 2 )未聽從裁判指揮者。
5.其他如有突發事件,為本規程所未定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處理。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