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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組長 - 行政公告 | 2019-05-21 | 點閱數: 563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5 月 10 日府社身字第 1080561082 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以下簡稱合格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法第 100 條規定,違反第 60 條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三、近來部分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時有違規事件發生,為維護合格犬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權利,檢送旨揭證件樣式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原函供參閱(如附件),另電子檔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 https://dpws.sfaa.gov.tw/commonch/home.jsp?mserno=20080526011&serno=200805260012&menudata=DisbMenu&contlink=content/guidedog.jsp&level2=Y ),請各校配合落實法令之規定。
 
四、本案聯絡人及電話:卓慧菁, 02-26531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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