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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會計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1-07-12 | 點閱數: 312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1 日院授主預字 1100009056A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人員因執行公務與 COVID-19 確定病例接觸,接獲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實施居家隔離,如未能在原住所進行者,其前往居家隔離地點交通費得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後,檢附原始單據由相關經費項下報支,至每日居家隔離費用按職務等級區分,特任級人員及簡任級以下人員報支上限分別為 2,800 元及 2,400 元,並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後,檢附原始單據由相關經費項下報支。上開每日居家隔離費用應扣除已獲地方政府補助部分,以避免重複;若係於原住所實施居家隔離者,則請由機關人員自行負擔相關經費。

三、各機關人員因執行公務確診為無症狀或輕症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由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實施居家隔離,所需居家隔離費用之報支請依說明二辦理。

四、本處理原則訂定前,已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報支案件,由各機關本權責衡酌居家隔離人員權益及本處理原則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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