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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1-09-22 | 點閱數: 376

一、市府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訂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二、該辦法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專任及代理教師

(二)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局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1)辦理本服務時,事先告知說明相關義務責任,以確保個案權益,並皆以密件處理。

(2)教師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3)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教師之個人資料,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 5.書面授權同意,均不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4)教師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五)其他事項:

1.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4小時諮商鐘點費為上限原則,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教師申請4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後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2.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定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或諮商輔導遲到15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鐘點費。

3.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六)110年度已依前開要點申請員工諮商鐘點費補助滿4小時之教師,不得再申請旨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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