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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最新消息 | 2015-03-30 | 點閱數: 434

依據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