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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吳明鍠 - 最新消息 | 2022-09-29 | 點閱數: 140

說明:

一、設籍本市 4 個月以上,在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具有學籍之學生 (一年級新生除外),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 金: (一)單親家庭且經導師認定家境清寒。 (二)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各學習領域均達甲等以上。

二、、當年度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 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