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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夙君 - 人事 | 2016-10-18 | 點閱數: 358

臺南市政府 105 年 10 月 4 日府人考字第 1050966220 號函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一案,請依銓敘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1054151076 號函轉准勞動部 105 年 8 月 23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50131862 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轉准勞動部 105 年 8 月 23 日函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0 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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