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11 月 16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50834005 號函
主旨:校長及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學校報經本局核准變更進修、研究方式,自 106 年 2 月 1 日起,刪除教師變更進修方式僅得以一次為限之規定,惟仍應以學期為單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5 年 8 月 19 日本市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提案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市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下稱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校長及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學校報經本局核准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合先敘明。
三、經參考其他直轄市政府現行作法,為保障學生受教權並兼顧教師進修權益,在不違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精神前提下,有關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八點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以一次為限之規定停止適用,本局將再擇期修正。
四、因教師前往進修時常遇有疑義,爰併予重申本市教師前往進修相關原則及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查現行學校學制,博士班並未設置在職專班學程,是以,進修博士班應以部分辦公時間或申請進修留職停薪辦理,不得以公餘方式前往。
(二)另依本局 101 年 1 月 9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10009944 號函,修讀該學位時曾請公假進修,包括原全時、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變更為公餘進修者,不予補助費用。
(三)再查教師待遇條例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及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規定改敘,是以,教師以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方式研究進修者,應於註冊前,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前往進修研究,如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研究者,不得申請公假或進修補助費用,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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