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106 年 3 月 31 日府人考字第 1060312194 號函
主旨: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583 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公懲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之意旨,銓敘部爰配合公懲法於民國 105 年 5 月 2 日修正施行,訂定懲處權行使合理期間,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3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1064209183 號令副本辦理,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 1 份。
二、各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
(一)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
(二)各機關依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
1、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 5 年者,即不予追究。
2、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 3 年者,即不予追究。
(三)上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人員所屬服務機關知悉之日。
三、各機關刻正辦理中之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懲處案件,其懲處權行使期間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
四、銓敘部 93 年 9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0932370795 號令、 95 年 11 月 22 日部法二字第 0952725152 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該部 106 年 3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1064209183 號令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63
link to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cM3TINQ8aGgO3BYGjjc1cA6-U8bBUbXs?usp=sharing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63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63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public.aspx?sch=114663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63
link to https://reurl.cc/9vx5ma
link to https://roadsafety.tw/Dashboard/Custom?type=%E7%B5%B1%E8%A8%88%E5%BF%AB%E8%A6%BD
link to https://zh-tw.facebook.com/ayesloveyou
link to https://www.facebook.com/%E5%8F%B0%E5%8D%97%E5%B8%82%E7%AB%8B%E5%AE%89%E6%A5%AD%E5%9C%8B%E5%B0%8F%E9%99%84%E8%A8%AD%E5%B9%BC%E5%85%92%E5%9C%92-1409285109299553/
link to https://www.facebook.com/pages/%E5%8F%B0%E5%8D%97%E5%B8%82%E9%BA%BB%E8%B1%86%E5%AE%89%E6%A5%AD%E5%9C%8B%E5%B0%8F-%E5%8F%B0%E5%8D%97%E5%B8%82%E6%A8%82%E9%BD%A1%E5%AD%B8%E7%BF%92%E7%A4%BA%E7%AF%84%E4%B8%AD%E5%BF%83/347761078669290 link to http://163.26.118.99/photo/?t=Albums#Albums
本校個資保護聯絡電話:
5722261#210
申請調查或檢舉電話:
5722261#211
申請調查或檢舉Email:
ayesstudent@school.ayes.tn.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