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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蕭夙君 - 人事 | 2016-06-08 | 點閱數: 954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6 月 1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50550931 號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期間得否視同「病假」,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1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06022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訂定發布前,有關教師之請假,向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暨其相關規定以函釋規定辦理;教師請假規則發布後,有關教師因病或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及其代課鐘點費核支疑義,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如下:
(一)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師因病或安胎休養請病假,每學年超過 28 日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該病假超過規定之日數雖以事假抵銷,仍屬病假性質,但倘為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尚應請畢休假,始得請延長病假,基於事理相通,該學年因病或安胎休養請休假期間,雖登記為休假,惟實質是以休假調養病情或安胎休養,與請病假之原因無異,亦屬病假性質。
(二)上開以事假抵銷及請畢休假之病假期間,其代課鐘點費核支事宜,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本部 89 年 12 月 27 日台(89)人(二)字第 89160645 號書函及 90 年 2 月 21 日台(90)人(二)字第 090016448 號書函等相關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三、按上述規定,以事假抵銷及請畢休假之病假期間,其代課鐘點費核支逕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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