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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教務處公告 | 2019-09-11 | 點閱數: 335

說明:

一、依據本局補助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彙整初審後,連同優待名冊(加蓋關防)函報本局核辦。

三、107學年度第2學期前已核定有案者,請檢附切結書、收據、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請用新表,勿用舊表,並加蓋申請學生私章及關防)及原核定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1份送本局憑撥。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務必填寫完整。

()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7月至翌年1月底止,計7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2月至6月底止,計5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9月份起核給。

()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1次,第二學期核給者減半領取。

()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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