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學校工作人員提供快篩證明及後續衍生檢測等候期間假別、代課費用及快篩試劑費用支付等問題因應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2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07081 號函辦理。
二、 查本局以 110 年 8 月 20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01011689 號函送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諒達),請學校落實執行各項防疫措施在案。依前開疫管理指引,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10 學年度開學後,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 14 日,或首次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 7 日進行 1 次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為原則。
三、 基上,學校工作人員進行快篩結果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學校應逐次留存紀錄。倘使用家用快篩試劑者,於家中自行進行快篩後,於試劑上簽署篩檢日期及姓名拍照回傳學校,登載於本局訂定之快篩紀錄表,並逐級核章,相關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四、 如有經快篩呈現陽性者,應先通報學校,並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民眾使用 COVID-19 家用快篩試劑指引」辦理,後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 PCR 檢測及等候採檢期間之相關事宜,同意學校核予公假,其教師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安排適當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五、 為協助學校落實執行前項管理指引規定,本局將另案補助學校購置防疫物資經費,其中亦可支用於學校工作人員之快篩試劑費用,渠等人員不用自行負擔。
六、檢附衛生福利部「民眾使用 COVID-19 家用快篩試劑指引」及快篩紀錄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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