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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體衛組長 - 訓導處公告 | 2022-01-18 | 點閱數: 256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 111 年 1 月 11 日衛授疾字第 1110200025 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公告影本 1 份,併請轉知所屬附設幼兒園,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1 月 14 日府衛疾字第 1110097997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內容,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單人或多人進行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佩戴口罩,另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賣場、超市、市場應加強人流管制,維持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 1 米/人(1 平方米/人)之規定;不提供試吃。
(三)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
 

  • 1110118肺炎防疫規定裁罰修正.pdf
    1) 1110118肺炎防疫規定裁罰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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