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區

台南市玉豐國小

:::
(06)6852524 (06)6832330 heero1022@tn.edu.tw
帳號 密碼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張尹馨 - 榮譽榜 | 2016-04-15 | 點閱數: 855
賀  本校學生參加臺南市「105 年度巧固球對抗賽」榮獲 國小四年級男生組單網賽 第四名 佳績 巧固球隊同學如下: 鐘渝釩、張啟賢、賴鈺玹、賴彥臣 張維嫈、張軒華、曾昱洋、賴宏順 張祐誠 感謝  林璟鋒老師 指導  
張尹馨 - 榮譽榜 | 2016-04-15 | 點閱數: 846
賀  本校學生參加臺南市「105 年度巧固球對抗賽」榮獲 國小六年級男生組雙網賽 第一名 佳績 巧固球隊同學如下: 沈煜哲、劉建廷、曾文甫、黃堃祐 賴建樺、蔡榮哲、魏允乾、黃媺齊 賴怡如、曾子睿、李彥樟、賴竑任 賴俊佑 感謝  李榮添主任 指導
張尹馨 - 榮譽榜 | 2016-04-15 | 點閱數: 998
賀  本校學生參加臺南市「104 年度英語文讀者劇場比賽」榮獲 國小 A5 組 特優 佳績 英語讀者劇場參賽同學如下: 劉建廷、魏允乾、賴竑任、沈煜哲 賴怡如、曾文甫、葉家妤、曾詠涵 感謝  謝慧游、陳育琪老師 指導
張尹馨 - 榮譽榜 | 2016-04-15 | 點閱數: 1135
賀  本校學生參加臺南市「104 學年度音樂比賽」榮獲 同聲合唱國小團體組 優等 佳績 合唱隊同學如下: 劉建廷、魏允乾、賴俊琳、沈煜哲、郭晏秀 賴怡如、曾莉捷、黃媺齊、曾文甫、蔡榮哲 賴俊佑、賴怡欣、葉家妤、曾詠涵、曾紋津 曾泓達、李宜潔、黃辛綵、陳裕霖、張煜昇 詹彭年、張琇琪、林昱秀、郭哲安、賴俊祥 賴婉婷、賴姿穎、賴筠茜、賴鈺婷、張鈺婕 李宜芸、鄭婷尹、劉頷縝、曾庭瑩 感謝  李相慧、賴雪菁老師 指導
張尹馨 - 榮譽榜 | 2016-04-15 | 點閱數: 905
賀  本校學生參加臺南市「104 學年度音樂比賽」榮獲 直笛合奏國小團體組 優等 佳績 直笛隊同學如下: 曾文甫、沈煜哲、黃媺齊、葉家妤 曾詠涵、郭晏秀、賴怡如、曾紋津 曾泓達、林昱秀、邱翊綺、詹彭年 張琇琪、劉頷縝、郭哲安、李宜芸 張鈺婕、曾庭瑩、賴婉婷 感謝  李相慧、賴雪菁老師指導
張尹馨 - 榮譽榜 | 2016-04-15 | 點閱數: 1093
賀  本校學生參加臺南市「104 年度傳統藝術比賽」榮獲 臺灣獅國小組 甲等 佳績 舞獅隊同學如下: 林岳蒼、黃郅凱、曾子睿、陳奕欣、賴俊琳 黃媺齊、曾詠涵、劉建廷、賴怡如、曾文甫 蔡榮哲、蔡宜憲、郭晏秀、黃 堃祐、賴竑任 郭昱仁、曾紋津、賴俊佑、魏允乾、陳裕霖 郭哲安、黃冠瑋、王子懿、賴冠融、賴俊祥 曾泓達 感謝  顏大鎰教練、林璟鋒、蔡慶皇老師 指導
胡家峻 - 本站消息 | 2016-04-14 | 點閱數: 1011
一、依據 105 年 4 月 11 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教學字第 10511032800 號函辦理。 二、原 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ㄧ年給二分」審查參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ㄧ項,惠請協助將修正後「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轉知所屬教師。
胡家峻 - 本站消息 | 2016-04-14 | 點閱數: 682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3789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胡家峻 - 本站消息 | 2016-04-14 | 點閱數: 692
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4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 10540842482 號函辦理。 二、監察院 105 年 1 月 11 日院台內字第 1051930034 號函提調查意見一-(六)略以,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顯示相關機關(構)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宣導不足,銓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允應對於公務員加強宣導違法兼職之相關法律規定,以維官箴。 三、查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該部另彙整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歷次針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所為... 觀看完整文章
胡家峻 - 人事室 | 2016-04-11 | 點閱數: 494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76732 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前以 102 年 6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020528080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6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本府以 102 年 7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020651966 號函轉行政院 102 年 7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 觀看完整文章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