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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峻 - 本站消息 | 2017-03-31 | 點閱數: 42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3 月 2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036592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水準,於 93 年 4 月 13 日台人(一)字第 093004175 號令發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如附件)。
三、查本市偏遠地區學校之國民小學計 85 所(含特偏遠 1 所)、國民中學計 21 所,倘上述學校有商借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需求者,請依規定於 106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前提報商借需求(含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函至本局,俾利彙整需求後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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