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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榮添 - 總務處 | 2020-09-13 | 點閱數: 321

一、旨揭標租案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更正為「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 20 日內(即民國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給付甲方履約保證金,並自行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現金(應繳納至甲方指定之臺南市白河區玉豐國民小學保管款專戶」)、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抬頭應書名:「臺南市白河區玉豐國民小學」後並予劃線),以保證切實履行並完成合約採購。【若以現金以外方式繳納,需將履約保證金分為 3 分票據,其中第 1 、 2 份等 2 份票據各佔履約保證金四分之一金額,第 3 份票據佔履約保證金二分之一金額,以利後續退還作業。若押標金已繳抵履約保證金,則第 3 份票據為履約保證金二分之一金額扣除押標金後得之。】」

二、變更部分為本校帳戶名稱與抬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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