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資格:
(一)現任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並擁有該階段合格教師證者。
(二)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後,實際擔任國民中小學之教學工作年資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屆滿 5 年以上。
(三)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33 條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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