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本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 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 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 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二、前開本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 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 改敘,並溯自 114 年 5 月 14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 生效。 請惠予轉知所屬公立學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 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三、本部 114 年 6 月 1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56959 號書函與本 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本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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