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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4-26 | 點閱數: 283

主旨:

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遵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恪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者,依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懲處,請確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4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45037 號函辦理。

二、鑒於學校畢業季來臨,學校於辦理戶外教育時,為保護學校與學生參與活動之權益,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與其所委託之廠商或團隊簽訂相關契約,包含損害賠償、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等相關事項,以強化活動管理、安全及保險等事項。

三、學校於辦理採購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並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且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

四、另若所設採購金額龐大,多由專責人員負責,學校應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培訓專責人員充實採購專業人員智識,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及品質,預防採購缺失之發生,並建立採購專業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採購專業人員辦法之規定。

五、綜上,請各校辦理戶外教育時,應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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