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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7-13 | 點閱數: 330

主旨:

重申學校知悉學生藥物濫用,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通報,並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7 月 4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50087810 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另同法第 100 條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防制毒品進入校園,請貴校積極落實特定人員清查及對其進行尿液篩檢工作,一旦發現藥物濫用學生,務必依上開規定進行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啟動輔導機制,如有隱匿情事,將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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