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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7-21 | 點閱數: 575

主旨:

於輔導學生服裝儀容相關問題時,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合宜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7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78701 號函辦理及本局 105 年 5 月 30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50545989 號函諒達。

二、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20 日臺教學(二)字第 1050061858 號函修正公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於第 21 點第 4 項增列「不得將服裝儀容作為處罰依據」之規定,其目的主要考量學生的服裝儀容規範本質上具有教育目的,惟過去學校對學生不慎違反服儀規範,動輒以警告、記過等方式懲處,故建議學校應避免就此類情事逕予懲處。

三、有關學生於校園內應穿著校服或一般服裝,以及穿著時之注意事項,係屬學校本位管理範疇,教育部尊重學校循民主程序訂定之服裝儀容團體規範,合先敘明。

四、學校所定校規皆在落實教育理念,其內容必須符合維護基本人權、正當程序及比例原則等規範。爰學校對於不慎違反服裝儀容規範者,應請教師先探詢違反之原因,進行規範勸導、愛心關懷代替責備記過;如學生仍有疑義,得加強溝通並透過輔導管教方式引導學生健全成長與發展;對於少數屢勸不聽、持續違反服儀規範或不服從輔導管教措施者,學校仍應善用溝通輔導機制,請學生遵守此種經民主程序討論決定之學校團體規範。

五、綜上,有關學生服裝儀容宜以輔導之方式引導學生發展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並適時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循民主程序適時檢討修正學生服裝儀容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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