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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7-27 | 點閱數: 488

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函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少施用毒品案件之通報要件疑義公文影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7 月 26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50102933 號函辦理。

二、兒少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非法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行為,應於 24 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爰此,需通報情形包含「兒少自陳施用毒品」或「驗尿結果呈現陽性反應者」(即檢驗機構尿液檢驗報告確認陽性),倘若相關人員因查獲兒少持有毒品而懷疑其同時有吸食,請俟尿液檢驗結果證實後,再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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