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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7-27 | 點閱數: 486

主旨:

有關落實學校衛生法之規定,指定專責人員加強推動學校衛生工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7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80493A 號函辦理。

二、依「學校衛生法」第 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業人員,辦理學校衛生業務;第 6 條規定,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又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並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者。

三、為落實學校衛生法規定,確保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照護,學校護理人員應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並避免專兼任其他職務,致影響學校衛生及護理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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