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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教導處 | 2015-12-03 | 點閱數: 267

主旨:

重申各校應確實督導校內教師(含正式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練、鐘點教師、課後照顧教師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1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141059 號函辦理。

二、按「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另依「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四、惟邇來仍時有教師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憾事發生,建請貴校確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轄屬學校所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五、有關體育班教練管理及學生身體活動輔導與管教,請加強宣導「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以避免「假訓練,真體罰」之事件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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