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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5-12-29 | 點閱數: 547

主旨:

檢送 104 年 12 月 14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13 次會議通過修正「學校衛生法」第 5 條、第 16 條及第 20 條至第 23 條之 2 條文(附件 1)1 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04 年 12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153009 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三讀通過「學校衛生法」第 23 條第 3 項增列學校供應膳食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一節,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條文所定基改食品範圍,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教育部規劃學校供餐不得使用基改之食品範圍如下:

1、基因改造生鮮食材:農產品型態原料,如基因改造黃豆、玉米等。

2、初級加工品: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等。

(二)後續配套措施:

1、配合衛生福利部公告散裝食品、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自 104 年 12 月 31 日全面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如含 3%以下非故意攙雜率不須標示)之期程,俟總統令公布本次修正「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施行後,學校得據以辨識篩選供售至校園之食品為非基改食品。

2、國教署正研擬修正「教育部學校外訂盒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學校可參考納入餐飲採購契約,並落實履約管理及食材驗收工作。

3、「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俟總統令公布後據以施行,建議學校可與尚在契約期限內之餐飲供應廠商採協議方式辦理。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公告影本(附件 2)及相關問答(附件 3)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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