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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1-04 | 點閱數: 307

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 104 年 12 月 14 日部授疾字第 1040101156 號令修正發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名稱並修正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2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154026 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幼兒園)於非本國籍學生來臺就學時提醒「中華民國政府已修改法規,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者之入境、停留及居留限制,也取消此項健康檢查項目。由於非本國籍人士在中華民國治療 HIV 感染之費用,中華民國政府不提供補助,每年治療費用約為新臺幣 30 萬元(約美金 1 萬元),建議非本國籍人士先於母國接受 HIV 篩檢,了解自身健康狀況;如為 HIV 感染者,建議留在母國接受治療。外籍人士進入中華民國後,可自行至醫院進行 HIV 篩檢,了解自身感染狀況。」(請參照 104 年 2 月 6 日公告修正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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