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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4-08 | 點閱數: 437

主旨:

請依「國民體育法」、「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校園運動設施場館開放事宜,並加強開放後之安全維護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5 年 3 月 24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50008622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7 條之規定,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體育活動之用。運動設施之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訂定之「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三、另為有效管理校園環境,強化校園安全防護,防範外力入侵校園,請各校定期檢討並自行訂定「校園運動設施場館開放管理相關辦法」,並檢視是否已納入校園運動設施開放之生活管理(含:校園安全防護)等配套措施。

四、有關校園運動設施開放之生活管理(含:校園安全防護)等措施,可參考教育部 104 年 7 月 30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40079783 號函所送之「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7 月 1 日訂頒「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實施計畫」之相關作為,並加強提醒所屬各校,於辦理校園運動場館設施開放時,應加強生活管理與校園安全防護,做好防範未然工作,以有效維護校園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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